(2017)黑0406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6民初268号原告:张某某,女,鹤岗市。被告:黄某某,男,鹤岗市。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秦玉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汤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