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406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6民初268号原告:张某某,女,鹤岗市。被告:黄某某,男,鹤岗市。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秦玉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汤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