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8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唐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8760号原告:廖某某,女,199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唐某,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廖某某与被告唐某确认婚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廖某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廖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汉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