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双阳支行与钟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钟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33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负责人:秦广民,系该行行长。地址: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399号。被执行人钟保,男,1981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双阳支行与被执行人钟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案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志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铭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