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覃某、杨太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某,杨太均,王昌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967号申请执行人:覃某,男,汉族,生于2004年9月13日,学生,住达州市达川区,法定代理人:高某,女,汉族,生于1977年12月10日,住达州市达川区,(系原告覃某之母亲)。被执行人:杨太均,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24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王昌娟,女,汉族,生于1976年8月8日,住达州市达川区,(系杨太均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某与被执行人杨太均、王昌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太均、王昌娟已经按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03执9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严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