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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世田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365号被执行人李世田(曾用名李宝),男,1945年02月11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新蔡县化庄乡李大庄村委李大庄三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4502112130。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李世田犯盗窃罪罚金一案中,经过四查发现被执行人李世田无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工商局无股权登记、房产所无房产登记,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世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闫保华审判员 赵 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