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民初7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小芬、张新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小芬,张新明,耿芹,马修阳,于会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7302号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佟萌,男,1986年8月26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被告:郭小芬,女,1982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张新明,男,1969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耿芹,女,1968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马修阳,男,1974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于会平,女,1973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小芬、张新明、耿芹、马修阳、于会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交纳诉讼费用,并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魏 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纪瑞颖书 记 员 周筱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