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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1执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黄某某、薛某某等股东出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黄某某,薛某某,常州祥龙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1执139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56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吉,男,1982年5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64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薛某某,女,1965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常州祥龙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百丈。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总经理。陈某某与黄某某、薛某某、常州祥龙水泥有限公司出资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1民初5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某某、薛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转让款285000元及前期利息31730元、后期违约金(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4倍计算)。被执行人常州祥龙水泥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支付案件受理费605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2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传票等,期限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2017年4月12日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等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如下:一、被执行人黄某某的财产状况,座落于春江镇新港路9幢乙单元402室的房屋(与被执行人薛某某共同共有),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进行了查封;在被执行人常州祥龙水泥有限公司的75.19%的股权;除此之外无其它财产信息。二、被执行人薛某某的财产状况,与被执行人黄某某共同共有的房屋;在被执行人常州祥龙水泥有限公司24.81%的股权;除此之外无其它财产。三、被执行人常州祥龙水泥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该公司注册资金为133万元,其中被执行人黄某某认缴出资100万,被执行人薛某某出资33万元。苏D×××××车辆,除此之外无其它财产。2017年5月8日,本院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第一次约谈,申请执行人请求对被执行人黄某某、薛某某共同共有的房屋进行拍卖处理。2017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又向本院申请,暂不要求本院处理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也不要对被执行人其他权利进行限制,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故本案符合法律规定可终结执行的情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1民初5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剑群审判员  宛华斌审判员  冒巧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舒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