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民初19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河南龙泉金亨电力有限公司与温伟、李纪卫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龙泉金亨电力有限公司,温伟,李纪卫,张电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1985-2号原告:河南龙泉金亨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水寨镇洛阳豫港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刘占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兰,河南诺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温伟,男,汉族,1970年1月2日生,住伊川县。被告:李纪卫,男,汉族,1968年2月3日生,住伊川县。被告:张电坤,男,汉族,1956年10月20日生,住伊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龙泉金亨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温伟、李纪卫、张电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龙泉金亨电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温伟、李纪卫、张电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龙泉金亨电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温伟、李纪卫、张电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保全费320元,共计为595元,由原告河南龙泉金亨电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新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珍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