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7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博野县国土资源局、徐海涛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野县国土资源局,徐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7执189号申请执行人博野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徐海涛,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西街村。本院在执行博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徐海涛行政非诉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由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37行审13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卫强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景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