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37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博野县国土资源局、徐海涛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野县国土资源局,徐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7执189号申请执行人博野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徐海涛,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西街村。本院在执行博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徐海涛行政非诉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由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37行审13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卫强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景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