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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02执2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华某某与梁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某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2428号申请执行人:华某某,女,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某,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执行的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6)晋1002执24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艳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