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02执2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华某某与梁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某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2428号申请执行人:华某某,女,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某,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执行的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6)晋1002执24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艳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