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8民初4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天津静海英伦口腔门诊部与天津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静海英伦口腔门诊部,天津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4943号原告天津静海英伦口腔门诊部,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锦绣家园1号楼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6Q4136U。投资人郑俊鹏,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中平,职务主任。被告天津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二路78号1-A-5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83322443A。法定代表人冯荣增。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静海英伦口腔门诊部与被告天津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使本院无法送达诉讼文书,原告的起诉属于被告不明确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天津静海英伦口腔门诊部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17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赵彩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周丕岳书 记 员 王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