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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5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长沙市雨花区富康建筑器材租赁部与湖南协和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雨花区富康建筑器材租赁部,湖南协和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5156号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富康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渔场社区候照组黄春红房屋。经营者:周树村,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霖,女,199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系长沙市雨花区富康建筑器材租赁部员工,住湖南省��阳县。被告:湖南协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新城路24号。法定代表人:王卫军,经理。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富康建筑器材租赁部诉被告湖南协和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富康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富康建筑器材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富康建筑器材租赁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富康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梦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