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6执恢1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芝运、潘世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芝运,潘世平,朱加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6执恢1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芝运,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被执行人潘世平,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钟祥市人,住钟祥市。被执行人朱加柏(曾用名:朱家柏),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芝运与被执行人潘世平、朱加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芝运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有效证据或线索,本院亦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03)天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伟审判员 汪辉审判员 肖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虞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