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4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玲与吕晶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玲,吕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4执145号申请执行人:张玲,女,1984年2月6日出生,回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执行人:吕晶晶,女,1982年10月29日出生,俄罗斯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玲与被执行人吕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吕晶晶的草补、粮补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84执1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富玉审 判 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姜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路志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