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91民初15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烟台开发区腾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解冻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开发区腾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1520号之一原告烟台开发区腾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洪海,总经理。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负责人王志义,经理。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开发区腾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鲁0691民初1520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据该裁定冻结了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现原告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0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广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