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行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重庆家之和门窗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家之和门窗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冯运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6行初130号原告:重庆家之和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山洞村三重堂社,组织机构代码33162276-0。法定代表人:喻刚宏,重庆家之和门窗有限公司负责人。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42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55903773-6。法定代表人:王小梅,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忻静,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冯运春,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原告重庆家之和门窗有限公司起诉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家之和门窗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家之和门窗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家之和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重庆家之和门窗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张玉晶人民陪审员 袁巧云人民陪审员 徐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洪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