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8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储亚飞与北京杰尔晟服装有限公司、王秀平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亚飞,北京杰尔晟服装有限公司,王秀平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民初8377号原告:储亚飞,男,1984年4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北京杰尔晟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建新庄村村委会南500米。法定代表人:陈家声,总经理。被告:王秀平,女,1976年1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原告储亚飞与被告北京杰尔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尔晟公司)、被告王秀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储亚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杰尔晟公司、被告王秀平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储亚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杰尔晟公司、王秀平支付加工费6285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杰尔晟公司、王秀平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储亚飞为杰尔晟公司加工服装,经过双方最终结算,杰尔晟公司拖欠储亚飞加工费62856元。储亚飞多次催要,杰尔晟公司至今仍未支付欠款,故诉至法院。杰尔晟公司、王秀平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储亚飞陈述,其经杰尔晟公司业务员介绍为杰尔晟公司加工衣料,储亚飞履行合同义务后杰尔晟公司拖欠其加工费用。庭审中,储亚飞提交一张落款时间为2016年7月6日的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储亚飞加工费62856元。欠条下方加盖了杰尔晟公司的公章,且注明“欠款人:王秀平”。储亚飞陈述,王秀平系杰尔晟公司法定代理人陈家声的妻子。经审查,本院对欠条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根据储亚飞的陈述以及提交的欠条,储亚飞与杰尔晟公司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加工合同关系。储亚飞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杰尔晟公司亦应履行付款义务。故储亚飞要求杰尔晟公司支付加工费62856元,符合欠条的记载,本院予以支持。王秀平不具备杰尔晟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但在欠条上注明“欠款人:王秀平”,该行为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故王秀平与杰尔晟公司应连带向储亚飞支付所欠款项。综上,本院对储亚飞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北京杰尔晟服装有限公司、被告王秀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储亚飞连带支付加工费6285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2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北京杰尔晟服装有限公司、被告王秀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 晶代理审判员 马超雄人民陪审员 王继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梦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