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7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瑞与辛燕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辛燕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7民初2108号原告:张瑞,男,1968年8月2日,汉族,市民,住菏泽市定陶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民,山东陶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辛燕玲,女,1987年9月30日,汉族,住菏泽市鄄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龙,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负责人:王保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与被告辛燕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张瑞于2017年8月29日以该案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瑞负担。审判员  黄香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