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11执165号之二十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安徽博田土地开发复垦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博田土地开发复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11执165号之二十一被执行人安徽博田土地开发复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982040-4,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长临河镇政府。法定代表人张维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4)淮刑初字第0013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对安徽博田土地开发复垦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亿六千九百四十五万一千八百四十五元一角六分依法予以没收,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博田土地开发复垦有限公司将其违法所得投入到安徽鑫世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张维平是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占有安徽鑫世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95%的股份,占有安徽博田土地开发复垦有限公司85%的股份,本院于2016年6月8日发出查封令,查封了张维平及其关联公司名下的房产18套,现由于安徽博田土地开发复垦有限公司违法所得和罚金仅有3374.5万元未追缴到位,该公司在巢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价值及分红近7000万元,对张维平及其关联公司其它财产予以解封,不会造成无法追缴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徽鑫世界矿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富广大厦2105室(产权证号:1100686**)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赵剑平审判员 张树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 翡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