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3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等与郭明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郭明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130号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1座26-27层。法定代表人:OndrejFrydrych,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露,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曙,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6号免税商务大厦10楼2-8单元和11楼整层。法定代表人:DusanMalota,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露,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曙,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郭明刚,男,汉族,1993年8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本院受理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明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因被告郭明刚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程 静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人民陪审员 郑昌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