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执55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程正方、王诗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正方,王诗国,许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4执556号之三申请人:程正方,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王诗国,男,199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许洪军,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4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遂于2017年7月26日以(2017)皖0824执55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诗国以其妻王秀名义(身份证号码:34×××46)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100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诗国以其妻王秀名义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100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王诗国以其妻王秀名义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人民币7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余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诗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