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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民初4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4128苏州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4128号原告:苏州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何家角村。法定代表人:丁兴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媺,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书院巷111号。法定代表人:朱宏。原告苏州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独任审判员周文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苏州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444元,由原告苏州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庄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