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执7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为琴、溆浦县兴盛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为琴,溆浦县兴盛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江朝如,甘忠明,甘友平,钟盛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7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为琴,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刘若云、余凯(实习),均系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溆浦县兴盛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溆浦县葛竹坪镇福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4582775294D。被执行人:江朝如,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甘忠明,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甘友平,男,195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钟盛斌,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本院在执行陈为琴与溆浦县兴盛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江朝如、甘忠明、甘友平、钟盛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除发现车牌号为闽A-×××××号解放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闽A-×××××号别克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闽A-×××××号福田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闽A-×××××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为被执行人钟盛斌所有(上述车辆均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外,未发现五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钟盛斌名下虽有车辆,但因去向不明,均未能扣押到案进行处置,而其名下又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榕审判员 叶大松审判员 钱苏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