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8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长园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长园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8927号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龙尾路**号捷顺科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141894。法定代表人:唐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锋,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园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富民工业二园宝陂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92378480F。法定代表人:许兰杭。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园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伍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