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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隋明珠与刘永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明珠,刘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807号申请执行人隋明珠,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大众村初家园街。被执行人刘永军,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玫瑰园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隋明珠与被执行人刘永军劳务合同纠纷的(2016)鲁1002民初415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永军分别于2017年5月9日、8月15日、8月29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元、***元、***元,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002民初41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刘永军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宪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