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肖填正与谢良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填正,谢良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1民初1223号原告肖填正,男,1980年3月12日生,汉族,住赣县区,委托代理人张鹏举,赣县区梅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谢良青,男,1969年8月28日生,汉族,住赣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填正诉被告谢良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填正于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填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肖填正承担。审判员 廖静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邹 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