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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1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肖填正与谢良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填正,谢良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1民初1223号原告肖填正,男,1980年3月12日生,汉族,住赣县区,委托代理人张鹏举,赣县区梅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谢良青,男,1969年8月28日生,汉族,住赣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填正诉被告谢良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填正于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填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肖填正承担。审判员  廖静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邹 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