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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永前、崔秀玲、李美江、李志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永前,崔秀玲,李美江,李志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1243号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德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露,女,1985年9月3日出生,系原告单位职工.被告于永前,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住禹城市。被告崔秀玲,女,1964年2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于永前妻子。被告李美江,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住禹城市。被告李志广,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住禹城市。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永前、崔秀玲、李美江、李志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常年外出,其同住成年家属也不在家,无法直接、邮寄送达法律文书,需公告送达。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贵彪人民陪审员  安其其人民陪审员  丁建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思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