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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执3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潘蒋来、薛孝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蒋来,薛孝开,余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3019号申请执行人潘蒋来,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薛孝开,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瑞安市。被执行人余丽琴,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瑞安市。系被执行人薛孝开之妻。申请执行人潘蒋来与被执行人薛孝开、余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4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薛孝开、余丽琴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本案于同年5月2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两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两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5月26日,本院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收后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向瑞安市国土资源局查询,查明坐落于瑞安市上望街道黎明村薛东路504号房屋(权证号:00××11,该屋已另案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薛孝开名下,被执行人余丽琴名下无产权登沪。2017年6月1日,本院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7年5月24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2017年5月24日,本院向温州市工商局查询,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注册登记。另查,两被执行人在本院还有多起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未得到执行。2017年5月31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薛孝开名下的上述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00××11号]。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信息导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且在瑞安电视台“老赖曝光台”栏目中予以曝光。关于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房屋(产权证号:00××11),因被执行人薛孝开与前妻薛小莲于2008年11月13日离婚时,已将该屋协议赠与女儿薛蓓玮、薛舒羽所有,而本案借款发生于2014年7月13日,在上述房屋赠与之后,故被执行人名下的该屋法院不能处置。执行中,本院已对两被执行人进行了布控。现两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于本案的执行,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反馈,对此申请执行人无异议。2017年8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走访照片,(2014)温瑞执异初字第10号执行裁定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5387号执行裁定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薛孝开名下的上述房屋因已转让给其女儿不宜处置。现两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1执30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被执行人房屋经拍卖成交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潘瑞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