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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贺与张为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贺,张为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1152号原告:高贺,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为炜,女,1982年07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高贺与被告张为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高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贺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高贺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圣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