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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辖终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蔡晓东、黄均良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晓东,黄均良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15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晓东,男,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均良,女,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上诉人蔡晓东因与被上诉人黄均良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583民初10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蔡晓东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厦门市湖里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上诉人蔡晓东虽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厦门市湖里区,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而原审被告蔡晓东的户籍地在福建省南安市,有南安市洪濑派出所出具的《户籍登记证明》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蔡晓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志荣审判员  陈庆辉审判员  陈少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垂进速录员  陈丽婷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