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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刘秋宏、梁尊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秋宏,梁尊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309号申请执行人:刘秋宏,女,1969年8月12日出生,满族,秦皇岛首钢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工人,住河北省秦皇岛市。被执行人:梁尊仁,男,194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三环印染厂退休干部,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执行人刘秋宏与被执行人梁尊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民终19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秋宏于2017年5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定金30000元,支付违约金4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50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108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措施:1.本院于2017年5日25日通过法院邮政专递的形式向被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2017年7月5日、2017年8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梁尊仁名下存款信息,将梁尊仁的退休账户予以冻结,后经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扣划了其中的70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扣划了其中的1081元交付本案执行费,后将该账户解除冻结。3.被执行人梁尊仁名下登记有坐落本市房产,底档于2017年6月7日查封。4.被执行人梁尊仁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5.被执行人现患脑出血住院治疗期间,申请人同意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6.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78750元,执行到位金额42000元,尚有3675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7.2017年8月14日双方在法院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按和解协议履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梁尊仁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秋宏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双方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砀审判员 李景长审判员 李国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