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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2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超荣与彭仁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超荣,彭仁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2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超荣,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彭仁桂,男,汉族,1985年3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宁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吴超荣与被执行人彭仁桂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字第89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18492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16年5月3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1.15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应收执行费177.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向辖区内国土、房产、车辆、工商、银行等部门及全国法院执行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2017年7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锦绣生态园支行36×××24的账户存款(期限至2018年7月19日止)。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彭仁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彭仁桂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2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朝辉执行员  黎瑞平执行员  袁 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锐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