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行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靖宇与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靖宇,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0112行初123号原告郭靖宇,男,1943年3月16日生,住昆明市。被告云南省司法厅。法定代表人:尚小云,厅长。住所:昆明市西山区西昌路**号。被告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定代表人:杨榆坚。住所:昆明市。原告郭靖宇诉被告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靖宇诉称,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按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原告1961年参军,1970年转业,1983年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毕业,分配到云南的司法厅工作,历任研究室副主任,以及云南省司法厅直属的云南经济律师事务所、云南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主任。1992年2月,云南省司法厅践行司法部《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作出《关于成立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的决定》(云司律字[1993]第5号),决定成立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试办期两年,加入律师事务所的人员,属国家在编职工的,办理辞职或停薪留职手续。原告经云南省司法厅批准,办理了两年停薪留职手续,试办该所,担任主任。1995年原告停薪留职期满后,原告已经52岁,工龄34年,向云南省司法厅以中共云南省委(云发[1994]3号)文的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未获云南省司法厅批准。2003年原告年满60岁时要求办理正常退休手续,又未获准。2009年11月4日,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云编办[2009]218号文件)通知云南省司法厅:经研究,收回省司法厅所属原告所在律师事务所在内的单位编制,相应编制的相关人员编制统一并划转到省政法干部学校妥善安置。2012年5月10日,云南省司法厅在处理原直属国资律师事务所所遗留人事积案时,承认部分律师人事关系一直留在司法厅的事实,同时承认在原厅属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时人员安置问题上未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负有一定责任。但对于原告一直提出的退休要求,则谎称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答复“上述人员的情况不符合国家相关人事政策,无法办理退休”不予办理原告退休要求。2017年3月5日原告再次向被告申请退休,云南省司法厅于3月23日回复“省司法厅当时已经做了处理,不再重复答复。两被告的不作为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原告郭靖宇的诉讼请求为请求两被告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而原告要求两被告为其办理退休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人事管理范畴,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中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本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靖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还原告郭靖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会敏审 判 员 顾晓梅人民陪审员 李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瑞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