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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法民初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樊玉明与昆明合家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昆明合家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棕树营店、梅丽霞、祝美昆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玉明,昆明合家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昆明合家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棕树营店,梅丽霞,祝美昆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法民初字第1750号原告:樊玉明,女,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军,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合家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滇池路和风园小区。法定代表人:何建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合家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棕树营店,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棕树营小区翠云里。负责人:龚永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学成,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梅丽霞,女,165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胥智琴,有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祝美昆,女,195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樊玉明与被告昆明合家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昆明合家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棕树营店、梅丽霞、祝美昆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玉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玉明撤诉。案件受理费952元(原告樊玉明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76元,由原告樊玉明负担。审 判 长  陈婧怡人民陪审员  保瑜琳人民陪审员  刘晓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