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刑更3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罗才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才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904号罪犯罗才,男,1995年1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西昌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翔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7年7月3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得6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罗才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及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100元。本院认为,罪犯罗才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罗才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罗才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才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缴纳的退赔金人民币1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3月22日起至2024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孝铭审 判 员 李 红审 判 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