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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4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秀与周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周占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624民初821号原告:李秀,男,1958年5月5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怀仁县。被告:周占云,男,1955年3月2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怀仁县。原告李秀与被告周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秀与被告周占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周占云归还借款80000元,并支付2017年7月27日之前所欠利息77000元;2、诉讼费由周占云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2日,周占云向李秀借款8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5%,并写下借条。2013年底,周占云支付李秀利息10000元,2015年春天,又支付李秀利息5000元。李秀多次找周占云索要借款,但周占云一直推脱,故诉至怀仁县人民法院。周占云承认李秀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剩余未付利息应按月利率2%计算。本院认为,周占云承认李秀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李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李秀要求周占云归还80000元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周占云已支付了李秀15000元利息(从2013年9月2日至2014年4月13日期间共223天的利息),李秀要求周占云支付其余未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应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周占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李秀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4月14日至2017年7月27日之间的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1720元,由周占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斌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