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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王增庆与吉林市伟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增庆,吉林市伟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蛟河市鑫泰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民初848号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原告:王增庆,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吉林市伟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孙秀云,经理。被告:蛟河市鑫泰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法定代表人:苏铁斌。委托代理人:郭英子,经理。原告王增庆与被告吉林市伟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思物业公司)、蛟河市鑫泰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供热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张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增庆,被告鑫泰供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英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伟思物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增庆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伟思物业公司、鑫泰供热公司共同赔偿王增庆财产损失8150.80元、误工费1565.30元、帮工费241.64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伟思物业公司、鑫泰供热公司共同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29日,王增庆与伟思物业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王增庆承租蛟河市山水人家小区13号楼12号车库,租期为1年,即2016年10月29日至2017年10月29日。王增庆在承租期间,将该车库作为存放白酒的库房使用。2017年3月3日,王增庆承租的车库供热管线跑水,将王增庆在车库中存放的周福纪42度白酒68箱、周福记43度白酒9箱、喜上眉梢白酒2瓶、北京典藏酒1瓶侵泡。王增庆因此事误工10天,发生误工费1565.30元;帮工2人工作1天,发生帮工费241.64元。因双方协商未果,王增庆提起诉讼。2017年7月21日,经吉林开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王增庆被浸泡白酒损失净值为8150元。因伟思物业公司为漏水车库的管理人、鑫泰供热公司系漏水车库的供热单位,故王增庆的损失应当由鑫泰供热公司、伟思物业公司共同承担。鑫泰供热公司辩称:我公司办理报停业务,均签订有报停协议,并约定报停后发生的损失由报停户自行承担。案涉房屋因由伟思物业公司统一报停,虽未签订报停协议,但仍应按照报停协议办理,即报停后产生的损失应当由伟思物业公司负担,我公司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伟思物业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当庭答辩、举证、质证、陈述的诉讼权利。本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如下:2016年10月29日,王增庆与伟思物业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王增庆承租蛟河市山水人家小区13号楼12号车库,租期为1年,即2016年10月29日至2017年10月29日。王增庆在承租期间,因将该车库作为存放白酒的库房使用,无需供热,由伟思物业公司申请鑫泰供热公司将该车库供热报停,并由鑫泰供热公司将该车库供热管线切断,但未关闭车库地沟中的供热阀门。2017年3月3日,王增庆承租的车库供热管线因破裂跑水,将王增庆在车库中存放的周福纪42度白酒68箱、周福记43度白酒9箱、喜上眉梢白酒2瓶、北京典藏酒1瓶侵泡。本案审理过程中,王增庆申请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其因供热管线跑水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鉴定。2017年7月21日,经吉林开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王增庆被浸泡白酒损失净值为8150元。王增庆先行垫付鉴定费3000元。另查明:涉案车库所有权人为蛟河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委托伟思物业公司对车库进行维护管理,伟思物业公司享有出租权,租金归伟思物业公司所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资产评估报告、调查笔录、现场照片及当事人陈述等。根据王增庆的诉讼请求和鑫泰供热公司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赔偿主体及赔偿责任如何确定;本院认为:一、伟思物业公司、鑫泰供热公司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伟思物业公司作为房屋管理人、出租人,其所出租的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的条件,现出租房屋供热管线破裂,导致承租人王增庆因此财产遭受损失,伟思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鑫泰供热公司作为供热报停单位,在处理涉案房屋报停管线过程中,仅掐断了车库内的供热管线,并未关闭车库地沟内的供热进水阀门,导致车库内供热管线破裂后,供热用水大量溢出,亦对王增庆的损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伟思物业公司、鑫泰供热公司应各自承担王增庆合理损失的50%为宜。王增庆的损失应参照评估机构的价值评估意见按8150元予以确认。二、关于王增庆主张误工费、帮工费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鑫泰供热公司主张报停后的损失应当按照报停协议由伟思物业公司承担的辩解,因鑫泰供热公司与伟思物业公司未签订报停协议,故对鑫泰供热公司的该项辩解,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吉林市伟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王增庆财产损失4075元。二、被告蛟河市鑫泰供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王增庆财产损失4075元。三、驳回原告王增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3103元,由被告吉林市伟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1551.50元;由被告蛟河市鑫泰供热有限公司承担155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