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潘欢欢与沁阳市晨鑫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欢欢,沁阳市晨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2064号原告:潘欢欢,女,1988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煜昊,沁阳市怀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沁阳市晨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怀府西路与沁园路交叉口东南角凯伦公馆*楼。法定代表人:李兴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庆、李婧萍,沁阳市怀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艳红与被告沁阳市晨鑫置业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中斌于2017年7月14日起诉沁阳市晨鑫置业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与本案属基于同一种类事实发生的纠纷,本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且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豫0882民初2063号案件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小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郜奇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