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6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明英与揭凤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兰,揭凤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6040号原告:王明兰,女,1965年7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伍晓瑜,男,1966年7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揭凤兰,女,1982年8月31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英与被告揭凤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明英负担。审判员 刘卫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洪晓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