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1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铁岭市住建物业服务中心与李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市住建物业服务中心,李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1民初1258号原告:铁岭市住建物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李绍武,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杰,女,1981年生。原告铁岭市住建物业服务中心诉被告李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铁岭市住建物业服务中心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岭市住建物业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计388元,由原告铁岭市住建物业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全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初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