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督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林晋、张锐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晋,张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黑0103民督23号申请人:林晋,男,1974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申请人:张锐,男,1974年8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人林晋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林晋称,被申请人张锐于2015年9月18日向申请人借款200000元,并约定2016年5月17日前全部还清。双方又在2016年9月20日签订延期协议,约定将还款日期延期至2016年10月10日。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索要借款,但被申请人至今尚未归还。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借条、转账流水和延期协议予以证明。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张锐偿还借款2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晋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林晋2000**元。本案受理费1433元,由被申请人张锐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力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