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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81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钱功鑫与张明学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功鑫,张明学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81民初1519号原告:钱功鑫,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波,女,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提起上诉或反诉,代签法律文书等)。系原告的表妹。被告:张明学,男,195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柯亭,湖北永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钱功鑫诉被告张明学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钱功鑫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功鑫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功鑫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钱功鑫负担。审判员  杨华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月皎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