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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武汉德金瑞蚨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德金瑞蚨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德金瑞蚨商贸有限公司向渭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财保22号申请人:武汉德金瑞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百合苑402栋2单元5层2室。法定代表人:鲁明芝,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龙,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为和,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武汉德金瑞蚨商贸有限公司向渭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武汉德金瑞蚨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的保函(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000元)。渭南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提交函、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德金瑞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关玉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