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81执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龙兴、范征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龙兴,范征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1997号申请执行人:刘龙兴,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范征平,男,195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刘龙兴与被执行人范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判令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和承担受理费23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提取范征平在公交公司的尚未领取的款项345012.74元,申请执行人刘龙兴受偿7569.41元。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车辆管理所无车辆注册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黄仲荣执行员  郑新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