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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卫锋盗窃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1082号被执行人:张卫锋,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河南省襄城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所地河南省襄城县。被执行人张卫锋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闽0304刑初366号《刑事判决书》,其中判决:一、被执行人张卫锋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责令被执行人张卫锋退出、退赔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七千四百九十元,返还被害人郑某1、郑某2。该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卫锋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304刑初36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执行员 黄 峰执行员 张盛鑫执行员 林梦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