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青铜峡市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汤兰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铜峡市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汤兰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1853号原告:青铜峡市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古峡东街忆江南,组织机构代码证79993639-4。法定代表人:舒军,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焕武,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汤兰芳,女,汉族,1954年5月出生,大专文化,退休干部,住青铜峡市。原告青铜峡市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汤兰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青铜峡市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青铜峡市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铜峡市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铜峡市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学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