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执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胡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99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胡某。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襄城少民初字地000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5日申请法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二百四十条、地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某的银行存款846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玉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