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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执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胡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99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胡某。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襄城少民初字地000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5日申请法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二百四十条、地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某的银行存款846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玉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