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民终3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曹兴惠、薛云楠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兴惠,薛云楠,冯庆友,朱萱才,薛枫林,王仕华,邵泰岳,路其付,冯全群,冯光斌,王全振,王全连,王绪孩,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强,济宁翔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33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兴惠,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云楠,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庆友,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萱才,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枫林,男,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仕华,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泰岳,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其付,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全群,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光斌,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全振,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全连,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绪孩,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十二名被上诉人诉讼代表人:薛云楠,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十二名被上诉人诉讼代表人:冯庆友,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十二名被上诉人诉讼代表人:朱萱才,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原审被告: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根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会,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济宁市任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雨时,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高强,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雨时,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济宁翔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大道翠都国际A座27层。法定代表人:张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盛,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曹兴惠因与被上诉人薛云楠等十二人、原审被告高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翔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初12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兴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曹兴惠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42元,减半收取1371元,由上诉人曹兴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史宝磊审判员 扈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