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807高德鹏与江苏天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德鹏,江苏天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807号申请执行人高德鹏,男,汉族,个体户,住盱眙县被执行人江苏天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金源北路海通时代广场二楼。法定代表人:王晓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依据(2016)苏0830民初417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高德鹏与江苏天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高德鹏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民初41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代银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钱晶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