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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3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书田申请毕建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书田,毕建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3执152号申请执行人马书田,男,1954年9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毕建彬,男,1952年1月1日生,汉族,原青冈县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青冈县,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马书田与毕建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洪彬审判员  张 贺审判员  李景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蒙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