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书田申请毕建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书田,毕建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3执152号申请执行人马书田,男,1954年9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毕建彬,男,1952年1月1日生,汉族,原青冈县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青冈县,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马书田与毕建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洪彬审判员 张 贺审判员 李景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蒙蒙 来源: